2021年9月3日晚,新潮能源(60077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2017年10月,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基金份额,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 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对于该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上述担保事项,后因正和兴业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诉至法院。2021年4月6日,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披露,经恒天中岩申请,法院已经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因未按照规定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的投资者,在2018年12月19日之后因为持有或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法院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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