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8月9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4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涉嫌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系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通过对某些项目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元,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 元 ,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69元的比例达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减营业成本20084396.10元,虚减2017年净利润4864899.61元,占当年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6.83%。 (二)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由于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拟决定:一、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虽然2021年2月证监会才对永安林业立案调查,但实际上早在2020年5月7日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文件中,就已经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揭示,其文件中指出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及延迟结转成本。(2)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旦正式处罚公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和相关责任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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