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当前市值60亿。总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是一家以“大粮食、大食品”为主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贸工农一体化重点企业。
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维维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4日,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1、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2、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 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2019 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 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
本案索赔区间: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买入,2020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1年6月23日,部分投资者诉维维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已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均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5月7日,即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被公告之日,而被告虽然认可2017年8月26为实施日,但认为揭露日应该为2020年3月25日,因为该日维维股份公告的给上交所的工作函答复中提及了部分违规占用资金事项。
据介绍,原被告双方除了对揭露日争议巨大,双方还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完全否认投资者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方面则坚持认为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争议巨大,法庭未继续当庭主持调解,后续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判决。
据维维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7.99亿元,同比下降4.7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6亿元,同比增长497.5%。但由于维维集团3年累计违规占用维维股份金额超27亿元,受到证监会处罚,公司被ST。虽然维维股份被ST,但公司仍有盈利,投资者提起诉讼后有望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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