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股民起诉绿庭投资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已经于今年1月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的正式立案,就目前证据来看,被告绿庭投资方面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显著轻微,且未披露的交易安排对原告投资者投资决策不产生重大影响,与原告投资者最终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根据证券法律相关规定,鉴于绿庭投资公司已被证监会处罚,其虚假陈述行为应具有重大性。
公司发布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共实现营业收入1,429.7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42.58%,其中投资业务收入580.67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53.52%;房屋租赁收入219.76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55.73%;资产管理业务收入629.3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15.45%。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收回部分境外债权投资,较上年同期投资额减少,同时部分存续债权利率下降;(2)为提升改造大华项目,中止了大华项目的对外租赁;(3)为减少关联交易,终止了与实际控制人的部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体来说,公司目前营业收入整体规模偏小,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够稳定。
本案可索赔区间为:于2015年06月05日-2016年11月16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1月17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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