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奥瑞德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7月1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虚构销售、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621.01
万元、3,621.01万元、15,626.73万元、1,816.97万元、1,816.97万元、3,275.78万元、10,058.50万元、3,308.60万元、9,495.27万元、14,218.93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方资 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信托计划15,000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技露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10,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某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9月,本团队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奥瑞德已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尚未出判决。2021年4月20日,奥瑞德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对比同期增加84.38%,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对比同期下降了85.32%。
奥瑞德在2018年4月份,因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因债务纠纷导致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而导致股价暴跌65%,从揭露日至基准日股价跌了近27%,此部分风险,预计法院将在判决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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