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3日收盘后,金花股份发布公告,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8日分别对外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公告“临2021-022、临2021-055、临2021-057、临2021-058”),近日,公司陆续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66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共计5,734,678.46元。
此案要追溯到数年前,2020年7月31日,陕西证监局对金花股份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花股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法人吴一坚、时任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5万元、3万元罚款(3人目前均已离职)。
经查明,2019年间,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报中披露。2020年6月29日前,上述借款已分批次全部归还。
此后,西安中院陆续受理了金花股份投资者的索赔诉状,并于今年陆续开庭。投资者诉讼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共有72名金花股份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约704.5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部分已产生一审判决。
本所认为,于2019年1月3日-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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