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7月16日,投资者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ST辉丰,00249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终于传来了一审判决结果。这是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诉讼一审判决,为后续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提供了集约化解类似证券集团纠纷模板,可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此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丰股份(ST辉丰,002496)需对徐某等230名原告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金额8719.92万元。
自辉丰股份(ST辉丰,002496)两次“进宫”后,投资者便开始了对其虚假陈述发起索赔。截至2020年10月12日,已有167名投资者陆续登记参会,申请金额1.27亿元。此后,63名投资者申请补充注册。最终,圩某等4人被确定为230名原告的代表。原告要求赔偿总额约13267.5万元。现一审判决结果已下,除6人因不符合申请人要求而被辞退,其余224人共被判获赔8719.92万元。
庭审时,被告辉丰股份与原告投资者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件的揭露日。经过一系列驳论,最终南京中院结合揭露时刻、揭露内容以及揭露户的市场反应等要素,确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日为本案虚伪陈说的揭穿日,充分尊重了市场对一家农药化工类企业在环保事项上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的巨大反响。
依据上述判决结果,本所认为,辉丰股份(ST辉丰,002496)的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6日到2018年4月19日之间购入辉丰股份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8年4月19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的股民可参与索赔(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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