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6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海印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海印股份赔偿原告罗某投资差额、佣金、利息损失合计243605.34元。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拟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该公告发布后,海印股份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大涨。
2019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连续发表“农业农村部‘打脸’海印:未受理过任何相关预治药物或疫苗律师称,海印公告毫无疑问涉及虚假陈述”、“彻查海印‘神药’式信息披露坚守证券市场‘四条底线’”、“海印股份一字跌停‘神药’公告遭官方打脸”等三篇文章。海印股份股价当日跌停。
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19年6月14日为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揭露日,海印股份庭审时也予以认可。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本所认为:在2019年 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仅限于这两个交易日)买入海印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6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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