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财务造假 抚顺特钢案被证监会列为典型违法案例
2018年3月21日,抚顺特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1)抚钢公司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抚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3)抚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4)抚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5)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抚顺特钢连续多年财务造假,性质极其恶劣。证监会更是将其作为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证监会向抚顺特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抚顺特钢证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沈阳中院陆续下发抚顺特钢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判决抚顺特钢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法院认定系统性风险因素所占比例高达83%,即抚顺特钢应对投资者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发后,部分投资者认为赔偿比例过低,向辽宁高院提起了上诉,辽宁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下发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的下发意味着投资者获赔比例最终确定为17%,值得关注的是抚顺特钢在一审判决后下发后未提起上诉,而是按照一审判决书内容支付了赔偿款,未上诉的投资者目前均已经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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